与“青岛条例”出入不大 赵明绩(青岛市综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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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5:1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物业管理条例》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物业管理法规,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也为民众评判物业管理公司合格与否提供了可行性标准,关于实际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有关条文与青岛市现行的物业管理办法并无太大出入。 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这将使得物业管理行业的竞争更加透明化、公开化,有诚信的公司将会拿更适应市场的竞争,反之会被逐渐淘汰。因为物业管理好的小区会使楼盘的升值空间加大,选择一个好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对业主来说也是投资的另种渠道。 “前期管理”是特色 王朝晖(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近年来,由于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范围不了解,物业公司有时也是一肚子“苦水”无法诉说。比如本是开发商的遗留问题,物业管理企业稍作解释就被认为是推托责任,现在《物业管理条例》终于出台了,让陷于尴尬处境的众多业主和物业公司有了说理的依据。 我觉得,《物业管理条例》的最大特色在于对前期物业费有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之前,有的小区部分业主已经入住后仍有部分房屋尚未出售,而此时整个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用却由已入住业主支付,这种做法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事实上,开发商在尚未完全销售完所有房屋前,也是业主之一,因此有义务负责对这部分物业管理承担一定的费用。 两种感觉一喜一忧 韩斌(天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看罢《条例》,第一个感觉是物业管理市场终于“有法可依”了,第二个感觉是虽然很多方面都从业主的利益出发,但是它在实际中不容易操作。例如,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但是对于上万户业主的大社区来说,即使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很难作到这个比例。 此外,关于业主大会作出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统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很难实现,业主想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以招聘、解聘物业公司似乎也是可望而不可及。 配套法规亟待出台 赵栋(青岛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内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此前有些省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但由于内容不一致、标准不统一,造成了业主权利、义务不明确,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在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时,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常常众口纷纭。因此,用成文法律来规范物业管理,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共同心愿。 但是要将《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我认为还应该制定和完善《条例》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我们青岛市来讲,也应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地方法规与《条例》相一致,使物业管理真正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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