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出招为业主撑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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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5:1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国内首部《物业管理条例》能否改善长期以来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似乎永远“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关系?细观《条例》,其中关于保护业主利益的条文还是不少。 业主这样选物业 《条例》明确了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以选聘或“炒掉”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过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通过招标选物业 《条例》强制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这就避免了以往由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一家子”,业主处于弱势地位,经常是遇到麻烦也只有忍气吞声。 服务内容进合同 《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定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管理费按质论价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要按照物业企业的服务水平与质量以及业主的承受能力制定物业费。 共用设施收益业主有份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能改变用途。如果开发商在楼顶等社区内的公共区域加装广告,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且业主享有相当比例的收益。 公共维修资金不许挪用 《条例》强调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只能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许挪作他用。业主可以对社区的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方面的监督。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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