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之“门”外为哪般(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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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5:2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6月1日,田家花园业主李先生接到开发商———青岛国际城房地产公司的电话通知,田家花园小区从即日起办理房屋入住手续。6月7日,李先生来到小区物业公司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在交房现场他被物业公司告知,必须在交纳480元的电子对讲门系统费用后才能领取房屋钥匙。经过查看购房合同,李先生认为不应当交纳安装电子对讲门的费用,而开发商却坚持要求他交纳这部分费用,至今双方仍处于僵持之中。 纠纷由来 去年12月30日,李先生看好了宁夏路田家花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国际城房地产公司在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的第十项中约定,李先生购买的房屋无房间门;分户门为钢制防盗门;另配电子对讲。双方随后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对于合同中对电子对讲门的约定,李先生认为安装电子对讲门系统的费用应当包含在购房款里面。 双方交涉 国际城房地产公司认为,购房合同在约定房屋装修、设备标准的附件中,已经注明另配电子对讲门系统,也就是说安装该设备需要业主交纳这部分费用,现在物业公司只是代为公司收取这部分费用,如果业主不同意负担该费用,开发商可以拆除电子对讲门系统。 李先生认为,既然合同在约定房屋装修、设备标准中,已经说明房屋要配备电子对讲门系统,所以这就说明电子对讲门系统只是他购买房屋中的一种必备的设备标准,并且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没有约定电子对讲门系统的安装费用应当由购房者另行承担。所以开发商不但不能收取费用,还必须为业主配备电子对讲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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