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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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5:2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楼宇热线:合同附件是否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刘景昆律师(以下简称刘律师):合同附件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附件中标示的内容如无除外的声明均属于合同承诺的内容。 楼宇热线:附件中标注“分户门为钢制防盗门;另配电子对讲”是否为房屋交付标准的一部分内容? 刘律师:附件中的“分户门为钢制防盗门;另配电子对讲”属于合同内容,是双方对交付房屋设备标准的一种约定,开发商理应在房屋交付时为房屋配置这些设备。 楼宇热线:“另配电子对讲”的费用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之内? 刘律师:如果合同约定房屋在交付时配备电子对讲门,并且合同中没有明示该电子对讲门的价款在合同总价款之外另行计算的,因此,“另配电子对讲”不能解释为安装电子对讲门系统的费用在本合同总价款之外另行计算的意思,应当认为合同总价款已经中包含安装电子对讲门系统的费用。除非合同明文约定安装电子对讲门系统的费用由业主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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