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中介”须挂《特别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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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7:57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在我市召开的相关会议上获悉,辽宁省教育厅日前发布《辽宁省教育厅特别告知》,要求各中介机构必须将此《特别告知》悬挂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有关部门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出国留学应避免盲目和随从。 《告知》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从事该行业的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只提供留学咨询,不具有留学中介服务业资格;同时服务机构开展的留学项目必须经省教育厅确认;申请人有权查看服务机构与国(境)外留学院校、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特别告知》中还明确规定:服务机构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出国留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代理服务费限价为1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直接向服务机构财务部门交费,并索要正规收据、发票。新闻链接留学要签“官方合同”本报记者 郑新玲 本报讯 自今年7月1日起,我省留学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签署服务协议时,将统一使用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记者还了解到,从7月1日起至7月20日,我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大检查。(来源:本报记者 郑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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