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错赔偿体现权责对等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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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8:38 南方都市报 | |
一家之言 近日,全国第一个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出台。该规定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中因过错致使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我国,公证机构本来属于行政机构,所以以前对公证过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但是公证制度进行改革后,公证机构脱离了国家行政体系,成为了非营利事业法人。这就使对公证机构的纠错和问责制度出现了法律真空,对于不属于行政机构,但又掌握公共权力的机构进行纠错和问责,之前还没有法律作出规范。因此,上海的这一举措是一个可贵的探索。 公证机构缺乏监督和约束使得该机构一度成为了权力低风险区域,许多的公证过错导致相关人员和单位利益受损,但是公证机构却不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在全国各地都发生过因为公证机构的失误或违法操作导致相对人损失的新闻,这些新闻的最终结果也是公证机构撤销了相关违规或违法的公证文书,但公证机构却不需要承担因为它的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西方有位哲人曾说过:“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怎样才能让权力成为负担?这就需要把权力与责任紧密联系起来。公证机构掌握着广泛的证明权力,对于房屋买卖、财产分割、各种承诺、招标投标等等许多行为有着巨大的约束力。这样与市场发生联系很容易造成“趋利化”的倾向,从而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给社会造成损失。所以公证过错赔偿将使公证机构必须承担巨大的违法或违规成本,这就对公证权力产生了有效约束,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公证过错赔偿还给了我们一个启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大量的公共权力将脱离行政母体,如何对这些下放的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是个很迫切的问题,这应该引起政府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国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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