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信息不仅仅是公安部门的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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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8:38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据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居民身份证法》等6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居民身份证法(草案)》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三次审议、修改后,将有关重要条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方都市报》6月24日) 通过立法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其意义不可小视。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核心内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力措施,也是让公民获得社会安全感的前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自然责无旁贷,然而从以往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来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又不仅仅是公安部门的事,还有赖于商家以及公民个人的共同努力。 在信息社会的商业运作中,商家拥有的终端用户资料(即居民个人信息)就是潜在的商机,就意味着可能存在的巨大商业利益,谁能够更多地收集用户资料并锁定终端用户,谁就可能在商业竞争中占领更广阔的市场。这种全新的商业理念,已为很多商家认识和接受,商家们也越来越注重对居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他们通过问卷调查(或街头随机进行,或挨家挨户收集)、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资料(姓名、职业、年龄、住址、邮编、电话号码等等),近年来在一些大中城市兴起的商业信函公司,就是通过收集、买卖用户“名址库”来赢利的。 实际上,目前大多数商家收集和使用居民个人信息的方式,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法律上的疑问。主要表现在:误导、诱导被调查者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明确告知被调查者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信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商家擅自将用户个人信息作为商业用途;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则构成了对用户姓名权和隐私权的侵犯,有明显的违法嫌疑。 个人信息的丧失具有不可挽回的特点,也就是说,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无论何种手段都无法防止其大面积传播。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接到过来历不明的产品推销电话,收到过陌生人寄来的邮政信件,甚至接待过不尴不尬的登门“拜访者”,这些莫名其妙的事情都是由于个人信息管理不善造成的。对于公民个人来讲,应当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谨慎地公开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授权进行严格的限制。目前很多人仍然认为,个人信息丧失不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更懒得去过问收集者将如何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这种“无所谓”的态度,是导致个人信息丧失的根源。 当然,商家和消费者在使用个人信息方面完全可以达成“双赢”局面,商家可以利用用户信息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消费者也可由此获得更多、更好的商业服务。这关键取决于商家能否严格在消费者的授权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能否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商家泄露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能否得到规范化处罚,等等。由此看来,要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切实保护,除《居民身份证法》外,还依赖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 徐青松 (作者为第二军医大学法律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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