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拒绝“撞了白撞” 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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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02:03 重庆晚报 | |
中新社电 曾有一度“撞了白撞”的说法在社会上很流行,甚至有人呼吁使其进入国家立法。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了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 “撞了白撞”的说法在草案中没有被采纳,检察日报日前载文指出,这显现了人本理念。 遵守交通规则是行人应当做到的。但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相比,机动车一方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专家普遍认为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和机动车撞人的不同赔偿原则,“车让人”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交通法则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 据此,再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草案也规定了机动车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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