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服务收费有了明确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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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09:2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今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第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第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办法》还指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办法》没有对商业银行的外币业务进行直接限定。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对商业银行的外币业务,包括外币储蓄业务的定价方式采用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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