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选民民主意识增强叫好(时代新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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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09:4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王比学 不久前,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33名选民联名上书要求罢免新当选的区人大代表陈慧斌一事,为社会和媒体所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这33名选民联名上书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行为,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 这起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已远远超过事件的本身。它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对于基层民主进程的推进,对于更充分地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有着一定的影响。 选民可以对代表行使监督权,人大代表有接受选民监督的义务,向选民负责,依法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选民的意愿。否则,选民就有权罢免所选出的人大代表。这在《代表法》和《选举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是现实中,我们过去多见对于一些违法乱纪的人大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将其代表资格罢免,从未听说过有选民依法直接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选民依法罢免选出的人大代表是自己的权利,更是法律赋予选民对代表履职能力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 从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选民已开始意识到在选举中自己是主人,不仅可以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同样也可以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选民已开始懂得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积极争取并实现其自身正当权利,表明选民的民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这无疑是一种进步。随着选民民主意识的日益增强,要求代表按照选民的意愿去履职的呼声也就会越来越高。 另一方面,这起事件给每位人大代表都敲了一次警钟,从客观上起到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选民的监督将促使人大代表更好地、更及时地履行代表职责,维护选民的正当权利,为选民的正当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正如事件当事人陈慧斌自己所言:“这次事件给我提了一个醒,人大代表要为选民办实事,今后要不断提高自己履职议政的能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证。但愿这起事件能让我们的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我们的民主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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