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社公开了她的求助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1:36 新闻晚报 | |
秦女士看到某杂志刊登的“太太俱乐部里的故事”一文,引起同感,遂写信给该杂志,欲向该文作者讨教“如何请私人侦探”。未料她的来信被刊登在该杂志上。秦女士认为杂志社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把该杂志社告上法庭。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某杂志社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了他人隐私,侵权行为成立,根据有关法律,判决杂志社在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秦女士精神抚慰金2000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10 元。 怀疑丈夫有外遇 据秦女士自诉,她与丈夫结婚有20年,并有一儿子,丈夫在某外资企业任副总经理。原本夫妻感情不错,家庭和睦。自1999 年以后,丈夫与同单位的一未婚女子有染,从此对她这个糟糠之妻不理不睬,每星期都有二三天不回家,到了2000 年8月,丈夫干脆不回家了,期间,他还上诉法院,要求离婚,但由于秦女士的坚持,法院第一次判决:离婚诉请不予批准。但秦明白,他们的婚姻迟早会结束,最多拖个半年。秦女士感到很迷茫,自己已下岗,儿子还在读高中,她知道丈夫与其他女子同居,并且隐匿财产,但苦于拿不出证据。 2001 年七八月间,秦女士在朋友处看到某杂志有文章以第一人称讲述了如何雇佣私人侦探、抓到丈夫在外拈花惹草的把柄以及偷税漏税的证据、从而控制丈夫使其就范的故事。秦女士受到启发,于是写给文中人物一封求助信,但不知道其通讯方法,遂通过该杂志社转交。 求助信全文刊登 秦女士没有得到私人侦探的回音,却发现该杂志全文刊登了她给文中人物的求助信,而且连她的姓名和住址也公布于众。秦很愤怒,没有得到她本人的同意,怎么可以把属于个人隐私的求助信公开发表,这岂不是加速他们夫妻婚姻的结束、甚至提醒丈夫转移财产吗?2002 年5月,秦女士和丈夫因感情破裂终于被法院判决离婚。 自从求助信刊登以后,秦女士多次找该杂志社交涉,但因双方各执一词,不能私了。 今年4月21日,秦女士把杂志社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权,要求判令杂志社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侵权行为被判成立 案件的焦点是刊登的是求助信还是读者来稿。 秦女士出示了求助信的草稿,信的抬头明白无误地是写给文中人物的,希望文中人物能帮自己找一个私人侦探。她认为即使是来稿,也没有收到杂志社的稿费,此外文章涉及她的个人隐私,因此投稿一说根本站不住脚,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杂志社认为,他们的经营范围就是刊登转载各类文章、资料、包括读者来信。秦女士在信中也未注明不愿让他人知晓,来函刊登是行业常规操作,并无不当,何况离婚案件在法院是公开审理的,无隐私可言。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谭永玮要求杂志社出示秦女士寄来的那封有争议的信,杂志社回答找不到了。原件没有了,只能以秦女士出示的草稿为依据。从这份草稿上看出,信的抬头是写给文中人物的,是委托其帮助找私人侦探,信的目的很明确,是一封求助信,决非是文章投稿。退一步来说,杂志社对来稿来信都有审查义务,来信涉及到个人隐私,杂志社应该谨慎处置,即使要刊登,也要征得秦本人的同意。 法院认为,杂志社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布了他人隐私,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当然赔偿数额应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各方面考虑,酌情给予赔偿。遂作出一审判决。本报记者杨志洪通讯员李鸿光
两性学堂--关注两性健康 学习两性知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