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收取风险金 判处无条件返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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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20:5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金建峰) 6月23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建筑公司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违法收取职工交纳的风险金,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职工失职为由,不支付工资。终被法院一审判决返还风险金3000元,并支付所欠职工工资1600元,报支车旅费250元。 施某今年64岁,家住如东县丁店乡。2002年2月28日,经人介绍,与通州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施某须交风险金3000元,如在工作中无失职行为,到年终分配时退还,反之扣除风险金,如风险金不够扣,还应在其工资中予以扣除,试用期为三个月,如不能适应其工作,由工程处或项目处辞退,辞退工资不发、车费不报、风险金不退、生活费自理。 该合同签订当日施某向建筑公司交3000元风险金,去年3月4日起,施某在北京工地正式上班,至去年4月21日共上班49天,事后,公司未能安排施某工作,数月后施某返乡。公司一负责人表示,施某在工地上不服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存在违约行为,按劳动合同故不再返还风险金、支付工资和报支车旅费。2003年4月21日,施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不予受理而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施某签订劳动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关于交纳风险金的条款有悖于法,系无效条款。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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