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买卖邮寄医疗废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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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20: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及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违反该条条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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