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干部辞职行为进一步制度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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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0:30 南方都市报 | |
第三只眼 据《新商报》报道,日前,大连市委组织部制定了《大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试行办法》。辞职办法从规范领导干部的辞职行为入手,按照辞职的原因把领导干部辞职划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类型。把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综合因素,纳入引咎辞职范畴,并提出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10条具体适用情形。 近年来,关于干部辞职的话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如温州副市长吴敏一主动辞职下海寻找新的个人发展空间,广西梧州新任书记任燮康提出两三年内无重大变化将自动带头辞职等等。这些举动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引起了一次次的震动。各地为了规范干部辞职行为都先后出台了一些举措,如安徽淮南推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办法;广州出台全国首部《公务员职位管理办法》;一些地区把离任审计列入干部辞职程序等等。这些举措都多少都对干部辞职行为作出了一些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对干部辞职的行为并没有做系统的分类和规范,而大连市此举将干部辞职行为纳入了一套完善的制度框架中,这在全国开了先例。 可以看到,干部选拔和录用制度这几年来不断进步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早就出台,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创新举措不断推出。但是干部辞职行为至今没有一个统一制度,这无疑是一个遗憾。干部辞职是一个牵动多方面利益的程序。如因公辞职是否及时公布可能会关系到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管理信息了解的权利,自愿辞职可能会导致干部利用自己在政府部门的人际脉络为自己提供下海的便利,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会关系到干部过失责任的由谁界定、怎么界定、如果对界定有异议有什么救济措施等等。所以,将干部辞职行为制度化是一个具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方案。 大连市推出的《辞职办法》是对干部选拔机制的一种呼应,这将有利于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有利于一种人尽其才、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的形成,我希望看到这样的制度能进一步得到推广,早日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推动干部队伍建设的完善与创新。火雨(自由撰稿人) 本版文章不代表本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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