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报披露表格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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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0:3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中国证监会日前向各上市公司下发经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明确作出上述要求。 与未修订前的文件相比,新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在正文部分,“重要提示”中增加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声明,与年报要求一致。在“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中,增加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三项指标披露。同时,考虑到在临时报告中已有详细披露,不再要求公司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而只要求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刊及日期。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报告期经营情况介绍中,为实现与年报、季报相关披露内容相一致,增加“如果来源于参股公司对报告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介绍该公司的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净利润等情况,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删除下半年的经营计划的说明,保留对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说明。在“重要事项”增加“中期拟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披露要求;增加“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公司董事、管理层有关人员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在“财务报告”一节,为与财政部文件相衔接,增加表述“编制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报告》的要求进行”。(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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