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居民身份证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01:53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四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该法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未满16周岁也可申领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规定,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重新规定 法律规定,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身份号码将终身不变 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注:1999年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将居民身份证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并将号码由原来的15位数字改为18位数字。)任何人不得扣押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五种情形应出示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兵役登记;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困难居民初次领证减免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证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警察违规查扣身份证要追究责任 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用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这些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出借身份证最高可罚两百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专家指出,居民身份证法这一规定将有效制止在社会上冒领骗取身份证去违规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违规开设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纵等行为。) 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对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均据新华社专家解读身份证法凸显法治思想 昨天,记者就新出台的居民身份证法与1985年9月6日起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的主要区别,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家刘莘副教授。刘教授认为,和“条例”相比,身份证法凸显了法治思想。 针对新法中对人民警察查验身份证的规定,刘教授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更加严格。他说,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是有限的,有范围的,强调了公权利的正当性、合理性。原 “条例”中规定的“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的说法过于笼统,相比之下,新法的规定得比原来显得具体多了。 新法中增加了“人民警察违规查扣身份证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刘教授评价说,这体现了负责任政府的思想,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如果滥用职权造成对公民的伤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有关出借居民身份证要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规定,刘教授认为,这虽然强调了身份证持有人要有必要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责任,但由于出借身份证现象在居民生活中普遍存在,而且出借者大多不存在恶意,所以对出借行为还应有更具体的界定。 本报记者 杨文学
两性学堂--关注两性健康 学习两性知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