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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大学生亲密行为侵权? 禁吻带来的法律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0:16 中国新闻网

  主持: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宾:谢安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张卫华北京智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宋绍富北京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吕新伟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郝蓬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深圳大学近日出台大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严禁学生在校牵手、接吻

  议题一:学生在校内是否有权牵手、搂腰、拥抱、接吻?

  主持人:近日,深圳大学公布的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中禁止大学生在校内拥抱、接吻等规定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学生在校内有权作出拥抱、接吻等亲密行为吗?

  宋绍富:显然,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利,除非由于妨碍他人权利以外,一般应当得到尊重。这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层面。提出在校园内限制上述行为是十分错误和不负责任的。

  另外,这里还有社会道德评价问题,这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如果一个大学现在还认为这类问题是不良行为,甚至要用道德规范进行所谓管理,那么该大学的教育思想可能已经出现问题了。

  郝蓬:我认为高等学院的大学生、研究生基本上都年满十八岁,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自己独立的意识,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他人的限制与约束。但同时他的身份还是大学生,个人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政治素质都在进一步的培养与形成之中,在校园里,还是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要得体。

  吕新伟:一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行使,不能影响妨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是一条宪法原则,我们应切记歌德说过的一句话“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权利是在一定的时间度和空间度中展开的。在私人领域中行使成年人的权利自由,不妨碍他人时受法律保护。而在公开场合时一定要考虑周围人群的感受和接受能力。

  谢安平:一项权利的有无,要看如果有此项权利,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我个人认为,虽然我们不提倡大学生在校内拥抱、接吻,但是由于这些行为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的善良风俗,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学生在校内应该有牵手、搂腰、拥抱、接吻的权利。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界限的。大学生不是在校内的任何地方都可进行亲密活动。试想一想,如果在课堂上进行亲密活动,他人学习的权利怎么能够得到保障?此外,198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也只规定,大学生“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现阶段,校园内的牵手、接吻如果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应该属于“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议题二:学校是否有权出台禁止学生上述行为的管理条例?学校的罚分直至勒令退学等措施一旦实施是否侵犯学生的权益?

  主持人:学校制定内部管理规则是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和氛围所必需的,也是建立良好校风校纪所必需的。但制定禁止学生在校内拥抱、接吻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张卫华: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权、也有责任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包括禁止上述行为在内的管理制度。学校的这类管理制度只要是公开的、明确的,学生违反,即可按章处理。这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并不矛盾。例如,法律允许恋爱,但在公共场所谈情说爱应当注意公序良俗和民族优良传统。这也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教书育人”的学校里的反映。

  谢安平:原则上讲,高等学校有权制定关于大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但是学校制定的规定不得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相违背。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只对那些严重的违法犯罪和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大学生才给予此处分。一般来说,大学生在校园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因此不属于“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学校无权出台规定禁止学生该类行为。

  郝蓬:学校内部出台更为细致的管理规定,只要不违反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该是允许的。同时,学校出于教育目的制定的管理条例,对学生的成长及保障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都是有利的,学生应给予充分的理解。

  宋绍富:学校出台这样的规定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能具有任意性,不能限制大学生的正常交往权利,不能触及大学生的隐私权。同时必须指出,任何一个单位在作出限制人们行为的具体规定时,必须尊重个人的尊严和权利。

  主持人:用罚分直至勒令退学等措施处分在校学生的亲密行为是否妥当?是否构成对学生的侵权?

  宋绍富:我认为这是非常不适当的。把道德规范引入教学评价和学籍管理本身就不妥当,很可能使优秀人才因学校的失当评价而失去发展的机会。尤其在对甚至轻微犯罪行为在内的大学生都呼吁给予改错机会,尽量不使其失去学业的今天,以爱情牵手的行为而被勒令退学,这岂不是十分荒唐的?

  吕新伟:学校对于大学生的亲密行为进行限制可以,但限制到什么程度是一个问题。如果一律禁止并进行处罚直至给予勒令退学等处罚措施,我认为不妥。从我国目前实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均没有规定学校可以对有亲密行为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等处罚。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已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作为学校对受教育者加强管理是必要的,但方法要宜疏不宜堵,要注意引导青年正确的恋爱观、人生观,这也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教育就是培养人的希望,让受教育者对人生、对社会有更高的希望,如果仅仅因为有亲密行为就处罚甚至勒令退学,则与我们办教育的初衷相违背,对于被勒令退学的受教育者,不但是个人的失败,对教育者也不能算成功。《高等教育法》要求学校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据此,学校不但要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授业解惑传道并举。

  议题三:学生如对学校的《管理条例》有异议,应采取什么方法解决问题?

  主持人:据了解,学生处向学生征询草拟稿意见时,引起很多学生不满。如果学生对《管理条例》及学校的处罚措施有异议,应如何维权?

  谢安平:从理论上说,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任何将要受到其影响的人都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权利。所以,学生对学校的《管理条例》有异议,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参与讨论、通过学生组织、直接向校长办公室表达自己的主张等积极参与《条例》的制定来解决问题,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管理条例》通过后,如果有学生因为牵手、搂腰、拥抱、接吻而被学校处分,甚至被勒令退学或者被开除,学生可以和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提起诉讼。

  张卫华:像诸如禁止在校内搂抱、接吻和禁穿暴露式服装等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的公德意识和文明举止却被明文列入学生道德规范内,这说明一些人的文明程度确实不高,以致到了对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都要用公开的、明确的禁止性校规校训予以规范的程度,这令人遗憾。令人更为不解的是,对这类规范,居然有学生对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

  吕新伟:学生可以向学校行政部门反映意见,也可通过学生会反映,学生会应负有全面表达民意的功能。受到处罚的学生如果不服,有权向本校和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于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有

  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宋绍富:由于我们国家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大学生在这类问题面前是困难和无力的。严格说我们没有十分完善的程序处理此类问题。甚至学校的管理行为究竟如何定义,也存在很多模糊性。现在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因此,国家应适时出台一些新制度,以调整这些变化了的关系,这样才能更有力地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同时更有效地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议题四:学校制定管理规定如何才能保证既不和国家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相违背,又能更好地维护校园秩序?

  宋绍富:我认为第一,从目的上,学校的规定应以围绕实现教育的目的和教学秩序为中心进行规范,而不是在这一类问题上。第二,从方法上,学校的规定应以尊重个人权利和遵守国家法律制度为前提。第三,在制定上,学校的规定应广泛征求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如有必要,也可就某一问题进行表决。第四,在处理上,道德规范类规定一般不宜与学籍以及相关类处分相联系,而应与奖励、引导性方式相联系。

  谢安平:学校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科学、合理的校纪校规,对学生中的不良行为,应通过疏导、教育的方式解决,只有对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才能给予退学或者开除的处分。

  吕新伟: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的。大学作为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对学生在校的行为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制定符合广大学生意愿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不影响教学秩序,不影响善良风俗,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合法行为,校方应不禁止。学校对于学生的非学习行为,要以引导、规范为主,限制要有度,处罚要得当。

  我认为学校在制定管理规定时应遵循两个原则,第一起草时要注意民意,第二形成时要注意程序,制定校规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取得大多数人的支持,以保证所制定的内容具有客观公正性。在规定形成时要有一个有各方代表参加的表决程序,在大部分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个别人不同意但在没有修改或废止之前也需要执行。这样可以避免制定出的规章违反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下面请各位专家谈谈这一事件带给我们的法律思考有哪些?

  宋绍富:本案引发的最大思考是单位规章的制定问题。我们的各级行政部门和单位如何适应法律化社会的要求,如何正当的行使自己的职权,如何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工作。否则,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律将无法实现。另外,单位规章的制定,从内容到形式的科学性、民主性应得到认真地落实,这是我国法律化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和规范。

  谢安平: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是深远的:一、法律法规及其他各种规定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及时修改,《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分别是1990年和1989年制定的,各高校根据上述规定及准则都制定了校纪校规,其中给予大学生处分的“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容易引起歧义,应该以法律用语替代。二、随着时代的变迁,高校招生、毕业分配制度都在改革,相应的对学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思想也要改革和更新。三、对学生的权利意识我们应该积极支持,而不是担心、恐惧。可喜的是,国家教育部正在修改《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往给予大学生处分的“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评价标准将取消,而即将出台的新修订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将用法律用语取代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同时给予高校和学生更多的自由。

  吕新伟:中国从古至今司法的最高点是在教育而不是处罚。现代教育说到底是对人格的培养,联系到本案,作为校规的制定者,如果你是一个很负责任的教育工作者,当你处罚一个受教育者退学的时候,你应该感觉难过,认为是自己的责任,没有完成好教育的任务,才使受教育者被处罚。在现实生活中教育工作者神圣的育人职责是重之又重的,我始终认为在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春风化雨。

  新闻背景

  深圳大学出台条例草案禁止学生在校牵手接吻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大学近日公布了新的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令学生不满的主要是“学生日常行为道德规范评估”部分。其中,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该草案引起不少学生的反感,认为校方有辱人格。

  目前校方的反应如何?该校宣传部有关负责人说,高校扩招后,深圳大学已经变成万人大校,规范校风很有必要,所以学生处针对如何规范校风向学生征集意见,广泛搜集学生的建议后,学生处汇总学生建议草拟出《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后学生处又向学生征询草拟稿意见,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是老师们都很平静,认为规范学生行为没什么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3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特别观点

  虽然我们不提倡大学生在校内拥抱、接吻,但是由于这些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学生在校内应有牵手、搂腰、拥抱、接吻的权利。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界限的,大学生不是在校内的任何地方都可进行亲密活动,比如在课堂上、在自习室及图书馆等学习的场所。

  学校出台这样的规定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能具有任意性,不能限制大学生的正常交往权利,不能触及大学生的隐私权。同时必须指出,任何一个单位在作出限制人们行为的具体规定时,必须尊重个人的尊严和权利。

  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如果仅仅因为有亲密行为就处罚甚至勒令退学,则与我们办教育的初衷相违背,对于被勒令退学的受教育者,不但是个人的失败,对教育者也不能算成功。

  学校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科学、合理的校纪校规,对学生中的不良行为,应通过疏导、教育的方式解决,只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才能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的处分。(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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