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业绩突出可记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2:3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我市出台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适用于处级及以下人员 本报讯 上周,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下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鼓励国家公务员积极、富有创造性地工作。 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中处级及其以下的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工作成绩显著,起模范作用的,将授予奖励。此外,公务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显著功绩的,都可以授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记三等功;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可记二等功;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有其他优异成绩的,可记一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 (陈心华 厦门晚报)
两性学堂--关注两性健康 学习两性知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