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重新核定海口三亚居民住宅每平方米1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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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09:47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6月30日讯 (记者甘远志)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今天联合下发通知,重新核定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海口、三亚单位报建按50元/平方米计收,居民住宅按15元/平方米计收。 通知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时一次性向报建单位或个人收取。其他各市单位报建按20元/平方米计收,居民住宅按10元/平方米计收;各县、自治县单位报建按15元/平方米计收,居民住宅按10元/平方米计收;列入《百镇建设计划》的城镇按8元/平方米计收。 我省城镇按上述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原省物价局、财税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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