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设最低保护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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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10:5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 (记者李桂文通讯员穗仁宣)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总额仍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最低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因工程项目建设而需要先行拆迁的,必须是经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昨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审议。 有关人士预计,老四区的补偿价格可能为每平方米3600~4800元。而最低补偿标准可能将不会“一刀切”,而是依照各区地理位置的不同,按不同的标准来确定。 按市价上浮20%确定补偿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里程表示,《办法》草案规定对拆迁服务价值的评估,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本市规划城区范围内,被拆迁服务补偿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因为原来的做法补偿的仅仅是房屋的残存价值,没有考虑房屋产权人的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价值,实际上损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办法》草案规定补偿要在市场价格基础上上浮20%确定,在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对老城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进行限制。 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取代回迁 在《办法》论证中,对于是否保留回迁这种补偿安置方式,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办法》草案为什么要取消“回迁”的补偿方式呢?陈里程表示,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回迁”安置的房屋不是现楼,只有房地产开发商的拆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回迁安置才可能实现。一旦出现“拆迁烂尾”,被拆迁人的回迁就无法保障。为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应当取消回迁的安置方式。《办法》草案原则上采纳了这种观点,不再明确规定回迁,而代之以原址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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