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道德败坏”应该缓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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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11:0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教育部近期正在对实行了13年之久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修改,预计年底将正式出台。其中,有专家建议取消原《规定》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代之以语义明确的法律用语,如“违反法律规定的……”等字眼。这一建议甫一公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 支持者认为,高校把学生的考试作弊、两性关系等行为,均定性为“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加以处分,不仅与我国有些现行法律存在冲突,而且让学校的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被动。还有人认为,学生和高校之间是“合同关系”,学校种种不近情理的规定不但没有道理,更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和“严重侵权”! 不可否认,随着时代的进步和道德观念的变化,现在,60岁的人也可以上大学,在校大学生也允许结婚,甚至大学生同居现象也不鲜见。面对这些新现象,及时修改诸多滞后的、不合时宜的规定,理应越快越好。问题是,有无必要矫枉过正,将对大学生的道德评价从《规定》中删除,值得商榷。 从正面说,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大学作为高等学府,不仅要教给学生科学知识,还要教学生如何做人。因此,道德高尚、品行端正理应是对大学生最起码的要求。而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评价,难免会伴以“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字眼。至于“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的内涵,则是变化的。如以前不得在校园拥抱、接吻等禁止性行为,现在来看根本算不上道德败坏。 从反面讲,取消“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道德评价,极有可能放纵少数学生干一些不违法、又不受《规定》约束的坏事。对此,有家长就提出异议,孩子在学校干了不该干的事,却又没有必要的道德约束,谁来为孩子的人品负责呢?看来,问题的症结在于对道德的行为怎样认可,而不在于对不道德行为如何评价。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权衡利弊,删除对大学生道德评价的明文规定,还是缓行为妙。田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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