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设的公众参与权期待制度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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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4:52 中国青年报 | |
徐林生 广东省抗非典纪念大型雕塑《保卫生命》已于6月27日拍板定案。最终方案是由近百名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投票决定的,这是首次由群众代表决定一座大型城雕方案(6月28日《南方都市报》)。此举令人称道。 不过,从相关报道看,此次群众代表对一座城市雕塑有如此大的参与权具有明显偶然性。5月28日媒体公布《保卫生命》初步设计方案,主要目的并不是征询公众意见。但创作者和主办方想不到公众会如此关注,并提出那么多意见。于是,面对来自公众的“压力”,主办者“依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决定由群众代表投票拍板定案。显然,假如不是媒体率先披露《保卫生命》的初设方案招来众多反对意见,假如不是省领导明确指示,按惯常做法,这座大型城雕方案的最终决定权不可能落在各界群众代表手中。 按理说,城市公共建设项目(如歌剧院、体育中心、图书馆、美术馆、大型雕塑、广场、公园等),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基本上由政府投资,目的是服务公众,美化城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理应多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过去,这些公共设施方案的决定权均在领导或专家小组那里,普通百姓难以通过正式渠道参与其中,公众意见无法畅通表达。近几年,全国许多引人注目的城市公共建设项目,常常进行全国或国际招标,有些项目也会向公众展示以征询群众意见,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问题在于,这种大范围向公众征询对某个公共建设方案意见的做法,并不是现有制度明确规范、约束的结果,大多数均属个案形式,一个方案到底需不需要征询群众意见,许多情况下往往是领导说了算。这样,遇上开明的领导,某些设计方案可能就会征询公众意见;碰到不够开明的领导,可能压根儿就没想到听取群众意见,即使迫于某种压力公开征询意见,也是做做形式而已;有些项目方案虽然成立专家小组参与评定,但终审权仍在领导手中。几年来,国内许多城市的大型雕塑、广场、总体规划方案等,出现不少败笔,部分项目建成后变成鸡肋,招致诸多非议,浪费了纳税人的金钱。这种情况的出现,与一些大型公共建设方案的决策缺少公众参与不无关系。因此,从制度安排上保障公众参与公共建设项目方案决策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这样的制度保障,并不是一定要把相关项目方案的决定权完全交给公众,而是要对必须征询公众意见的项目的类型、规模、征询期限、范围、方式及最终决策权等作出明确界定。此次大型城雕《保卫生命》设计方案,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由群众代表投票定案,无疑是一次公众积极参与公共建设事务的成功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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