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 权利与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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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7:55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环境卫生不好是长期以来困扰城市发展的痼疾。许多城市为了保持市区街道整洁,制定了“五不准、“”七不准”等规定。有些城市为了保证规定的落实,还制定了对违规者给予罚款处理的规定。但是由于配套设施跟不上,规定大多形同虚设,执行情况普遍不理想,还引发了许多因为对罚款处理不服而发生纠纷的社会矛盾。近日欣闻沈阳市市容管理人员向街上的行人发放一次性垃圾袋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保持市容卫生同行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矛盾。此举不但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是以人为本的经营城市新理念的具体实践。 几千年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一个恶果就是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对称,轻权利,重义务的法律规定和作法随处可见。譬如规定不许随地吐痰,那么走在路上有痰往哪儿吐?不许随地乱扔垃圾,那么行人手中的垃圾往哪儿扔?总不能让行人捧着瓜子皮逛街吧?也许有人会说,有痰可以吐在手绢里,然而这种要求显而易见地同现阶段广大群众的文明程度相背离,脱离了广大群众的接受程度,执行起来的难度就可想而知的了。 各种规章制度只有做到同保障人民权利的一致性,才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只能是挂在墙上、摆在街头的装饰品,不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时,对喧嚣一时的因为行人违章而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了的“撞了白撞”的说法叫停。委员们指出,“车让人”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毫无疑问,行人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是生存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即使撞人的原因完全在行人,司机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要知道,一个漠视人的生存权利的社会,不是一个文明的社会。 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严肃的话题。当前我国存在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既有立法方面的问题,也有执行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观念上的差异。西方的法律文化观念,注重的是保护个体的利益不受侵犯,当个人权利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在许多情况下是把保护个人利益放在优先考虑地位。我们的法律文化观念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至上,在处理具体事件时,许多情况下在本不应该损害公民个人利益时而不适当的侵害了个人权利。十六大报告把保护个人权利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无疑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历史性进步。克服本位法律文化的缺陷,吸收世界上一切国家法律建设的优秀成果,加快同世界接轨的步伐,是我国法律建设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柳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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