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警察做好事为何要分公与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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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9:10 南方都市报 | |
观点交锋 7月1日贵报刊登了邓清波先生的文章《做好事也可能导致滥用公权》,我对该文观点不敢苟同。的确,对于沈河交警动用警车警力,帮助一个学生回家去拿准考证,这似乎不属于交警的职责范围;为了一个学生的利益,上班时间做与职责无关的事,有可能影响到正常的交通秩序。但是,在岗警察不宜做好事的结论下得过于轻率,由此得出滥用公权未免过于偏颇。 警察的首要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警察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做法,何错之有?社会是一个整体,但也由每一个个体组成,每一种公权,其终极关怀必然体现在个体受惠。交警是在考生求助的情况下,着力为考生解除忧愁,个人并没从中得到任何私利,如果说是占用公共资源利用“公权”谋利,那谋的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公利,怎么与滥用公权搭边?如果说警察在岗“一心不应二用”,那么,在值勤的地方发现有人不慎落水,是不是因为施救会影响工作而袖手旁观呢?面对疯狂的持刀歹徒,是不是因为除暴安良是其他警察的事,囿于影响维持交通秩序而熟视无睹呢?如果是“少管闲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才真正与警察的身份相悖。 警察做好事必然会影响工作吗?我看不一定,每个警察都知道自己的职责,做好事时也会权衡利弊,搞清楚情况是不是非常危急,有无这个必要,能不能采取其它方法。考场如战场,对于考生来说,影响一场考试就有可能影响一生,且这种情形不会常见,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警察的帮助是非常及时到位的。沈河交警在帮助学生时,事先通过对讲机向执勤的交警说明了情况,可见他是有所准备的。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让人们相信,他也一定会把自身的工作妥善安排好,比如让同事协助一下,向领导汇报情况,在现代通讯如此发达的情况下,这些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警察是公共服务机构,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它为个人提供服务时,应该是求助者确实力所不能及并且情况紧急。不过像邻里纠纷、夫妻吵架、修理暖气一类的事情,还是由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来负责更好,这种事情警察不宜代劳。 陈爱和 (淮安市楚州区国税局办公室)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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