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如有问题业主有权退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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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1:2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 时宇 实习记者 孙康) 本报6月30日、7月1日以《“优良工程”不优房屋裂缝令人忧》和《“瑕疵”不影响房屋优良?》为题相继报道了扬州市维扬区嘉丰苑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与业主说法不一。孰是孰非呢? 扬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巡查科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称,合格的概念是指质量上的误差范围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内。瑕疵指的是工程质量中存在的一些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这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通病,比如现浇板不出现裂缝是不可能的。嘉丰苑的业主曹先生曾经向该站反映过其房屋质量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影响房屋的整体结构,因此,该站已经责成开发公司———扬州市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房进行整改,至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调问题,不属于该站的职责范围。 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的陈主任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的程度不同,相应的处理办法就不一样。房屋质量可以请原来的工程质量检查机构重新核查,如果房屋出现了结构性的质量问题,致使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那么,业主有权退房并要求返还房款,如果房屋出现的并非结构性的质量问题,那么一般是不能要求退房的,开发商负有保修的义务,应该对房屋进行整改,关于保修的事项,在业主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上有相关的规定,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对业主房屋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建筑单位对开发商承担的保修期。因为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所以扬州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新闻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扬州首例消费者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其提供的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请求按照合同房价双倍返还给买受人的案件,今天正式委托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商品房的买受人刘先生向扬州某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后发现该房与交付面积不符,曾先后找过两家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均发现缩水10个平方以上,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刘先生曾到电视台、晚报反映过,电视台关注栏目及晚报曾作过报道,但开发商拒绝改正,刘先生便决定申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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