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今始执行五大税收减免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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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6:13 锦州晚报 | |
本报讯 (李波 记者李少白 曹红梅)市地税局从即日开始执行省政府的通知:五大税收减免政策保障我市经济发展。 根据我市地税局上午提供的省有关通知,具体减免项目如下:一、对“非典”疫情发生期间,按要求暂时关闭的网吧、影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在停止、关闭期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里所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是指纳税人用自有房产进行经营的方可给予减免;对纳税人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房产进行经营的,不予减免。这里所指的停止、关闭期间是:自2003年4月30日起至经各级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批准允许恢复之日止。 二、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对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管的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指受“非典”疫情影响较重的从事营业税税目中规定的旅店业)和个体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税收征收定额。对实行“以票管税”征管的饮食业、旅店业、按实际购买定额发票金额征税。(3)对个人出租汽车司机适当降低税收征收定额。(4)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暂缓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免税或缓税申请应在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规定的免税或缓税期间内,上述纳税人应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但无需缴纳享受免税或缓税的税款。 三、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包括:(1)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补助和加班工资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食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取得的加班工资和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生产经营直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纳税困难的个别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地方税收减免照顾。对我省科研单位和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项设备,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准予当年一次性成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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