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考古发掘 条件不能含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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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5:3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考古发掘责任重大,各项条件不容含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从事考古发掘单位的资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人员、设备、场所均有要求。 这一条例规定的考古发掘单位的资质条件包括: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条例还规定,从事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要在发掘完成后的30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3年内提交考古发掘报告。为确保出土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条例还明确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在提交考古报告后6个月内,将出土文物移交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曲志红 沈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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