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检查须亮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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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7:05 生活日报 | |
本报济南7月2日讯(记者 李冉 通讯员 党亚力 李平伟)检查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公安民警必须二人以上,持治安管理检查证,不得越权办案,跨区检查。今天,济南市公安局进行部署,今后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按照治安属地管理原则,公安民警必须二人以上,在规定范围内持证检查,在对辖区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自觉接受业户监督;持证民警非执行任务时,不得使用检查证。公安民警在执行统一清查、办理刑事案件以及追捕、搜查等任务时,可以凭警察证等有效证件先行处置。原则上不得跨警种、跨地区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清查,各警种在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发现的治安问题,要移交到当地派出所或治安部门处理;日常检查的民警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着警服。对旅业场所的检查,一般不进入房间,避免扰民;对一般性违规行为,要以教育为主,慎用强制措施,不得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济南市公安局统一制作了“请出示治安管理检查证,无证有权拒绝检查”监督牌,悬挂在公共场所业户门前,民警在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不出示检查证,被检查业户有权拒绝检查。 据悉,2003年7月6日起,全市将正式启用治安管理检查证,济南市公安局的监督投诉电话为79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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