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不能作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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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8:22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短短几天多人抢注 本报综合消息 北京被“双解除”不久,就有许多人申请“非典”、“非典传播”、“SARS”商标注册。短短几天就有80多件申请。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问题专家董葆霖表示:“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商标使用。” “不良影响”是个较抽象的概念,人们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该如何衡量“良”与“不良”?董葆霖介绍说,“其他不良影响”一般是指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习俗习惯等。比如“南霸天”、“流氓”、“坏蛋”等等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如果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非典”、“非典传播”等作商标使用,将给人们带来什么样的感觉、印象和联想?恐惧、灾难、失去亲人的哀痛、经济建设的巨大损失……这种商标当然不允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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