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合理的“禁止”会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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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8:54 南方都市报 | |
议论风生 据《江南时报》7月2日报道,7月1日上午,正在成都市春熙路“韩一粉”店中上班的服务员伍惠蓉被突如其来的剧痛击倒在地,其同事杨静见状,赶快找来一辆自行车,驮着脸色惨白的伍惠蓉匆匆赶往就近的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当杨静的自行车刚刚推到春熙路南面路口“龙抄手”店门口时,一名正在路口巡逻的工作人员挡住了她们的去路,这名协管员称,春熙路是步行街,任何车辆禁止入内,他要求坐在自行车后座的伍惠蓉立即下车,步行到第一医院。泪流满面、浑身无力的伍惠蓉在杨静的帮助下,几乎是半拖半爬地前往第一医院,平时只需两三分钟的百米路程,她居然用了近半个小时。 我看这则新闻与我们执法部门长期形成的权力惯性有关,制定政策规定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考虑特殊性。我们有些部门,特别是一些执法部门,自以为手中有一定权力,在制定规定上始终“以我为中心”,凡是都来个“一刀切”,这种“便于管理”,的确方便了执法,殊不知这个简单化的“一刀切”切去多少人的心,给市民带来了多少无法弥补的“损失”。 步行街“任何车辆禁止入内”的规定缺少“深入调查”,完全是“一家之言”,现在全国不少城市开辟步行街,起到了方便购物者出行的效果。既然是步行街当然是步行了,这是对多数人而言。但什么事也要全盘考虑,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是否也要“步行”呢?如步行街上的商店发生了火灾,消防队员步行来灭火是不现实的;还有碰到产妇、危重病人需救护的当然也不能步行,像伍惠蓉之类的病人很显然就不能步行。 透过病人爬行现象,也折射出我们某些执法人员缺少应有的人性化的成分,执法中缺少人情味,漠视他人的疾苦。我们干任何事都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既然步行街“禁止车辆入内”,是考虑消费者的购物便捷,为何不再延伸一下,对诸如危重病人“网开一面”,也是人之常情,这样就把好事办好了。眼巴巴地看着病人下车,这种漠视就是一种低素质的冷淡。我们的城管在执法中,人性化的“变通”不失法律法规的威严,人性化的执法同样显神威。 刘宝庆(江苏大丰规划建设局)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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