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股份转让公司应按时披露半年报(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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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9:3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3日电 为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了有关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3]116号 各主办券商: 为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所主办股份转让公司抓紧做好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股份转让公司应编制半年度报告正文,对于已发行外资股(B股)的股份转让公司,还应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英文版,并与半年度报告正文一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2003年修订稿)进行编制。 二、股份转让公司应于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半年度报告应第一时间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以及其主办券商的网站披露。 三、在所主办的股份转让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办券商应发布对该半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四、主办券商应关注股份转让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进度,要求股份转让公司在2003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如预计股份转让公司不能在2003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应要求股份转让公司在2003年8月2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延期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主办券商应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暂停转让2个月后,股份转让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主办券商应对股份转让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批评,并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公告后恢复其股份转让。 五、股份转让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股份转让公司预计2003年1-9月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应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 七、股份转让公司在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前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大幅度变动情形,但未在2003年第一季度季报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公告。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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