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应体现“官”“民”平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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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09:51 南方都市报 | |
社评 6月19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刘亚非局长和刘诺奇副局长来到了雨花区法院,坐在了被告席上。据悉,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试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与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要求凡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必要时,行政首长要亲自出庭应诉。 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已非新鲜事,长沙雨花区更非第一个,但是尽管如此,人们对这个制度的争议依然很大。有人叫好,也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乃“违法之举”,因为《行政诉讼法》并未作此规定,而且《行政诉讼法》设立了代理制度,就在于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利益。从法理的角度,我们认为这种质疑是有其合理之处的,但是不是说,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不合理且不必要的?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超越单纯的法理推论,而应更多地考虑社会现状以及“官”“民”文化、社会心理等等因素。 我们注意到,一些地方推出这样一项制度,无不源于一个令人尴尬的现状:在我国越来越多的“民告官”官司中,政府机关部门成被告的,行政首长几乎很少出庭应诉。为什么更多的行政长官选择不出庭应诉?难道仅仅是因为有了诉讼代理人,或因为忙?恐怕不仅如此。 众所周知,在法律面前,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处于平等地位。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曾受封建专制较长的国家,人们受封建专制思想影响较深,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淡漠,一部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官老大”作风和衙门作风还没有完全消除,所以不愿、也不屑于出现在被告席上。另外,相当数量的行政领导干部因为图虚荣,爱面子,或出于政绩因素的考虑,怕当被告,怕丢脸面,怕败诉献丑,所以也采取了不应诉、不出庭的办法。这种“官僚心态”的存在,实质就是许多行政首长不肯将自己置于与“民”平等的地位。 对此,长沙雨花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唐荣欢深有感触地指出,一般的企业和市民,都觉得在行政诉讼中自己和行政机关是不平等的,总是担心是不是官官相护。而行政首长出庭,会给企业尤其是市民一种心理上的平等感。另外,如果行政首长能出庭而不出庭,也不能说是对法律的尊重。正如唐荣欢所说,如果行政首长不出庭,社会影响确实很不好,老百姓会认为局长队长不敢到法院,肯定是有问题。 同时,设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强化行政首长的法制观念,增强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自觉性的重要途径,是改善行政执法行为,理顺政府与群众关系的必然要求。行政首长亲自参与解决“官民之讼”,与人民群众“对簿公堂”,可得到具体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可以及时发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从这些角度而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已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命题,而更关乎“官”“民”在法律面前的心态、地位等等社会命题。《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民告官”成为可能,但是,不论“官”“民”如果缺乏一个对等、平和的心态,不肯站在一条线上对话,其结果可能只是催生更多的“民告官”案件。或者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仅仅是一种姿态,但我们认为,即便是一种姿态,也是很可贵的,怕的就是连一种姿态也不肯做出。当然,我们更希望,行政首长通过“自觉”地出庭应诉,能够彻底转变一些人心目中残留的封建“官念”,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和作风。 本报评论员 生民 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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