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庭长与所长打架新闻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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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09:51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7月4日《东方新报》说,湖南宁乡县双凫铺派出所所长和双凫铺镇法庭庭长为半杯酒拳脚相向,之后,张浩平被免去派出所所长的职务,庭长周志波停职歇岗3个月。报道说,所长和庭长赴的是双凫铺新湘纸厂老板张厚斌的宴席,这位老板是当地名人,办企业多年,家境富裕,与当地各部门头头脑脑都熟得很。 但是,对于这则消息的详细解读,我们还能读出更多的内容。 逐字逐句阅读报道原来还有这么一句话,法庭庭长周志波“到案件当事人家中喝酒,并因敬酒而引发事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到案件当事人家喝酒的事在报道中就这么一句,被轻轻涉及,又被轻轻放过,既不是报道关注的重点,也不是让庭长停职的主因。庭长停职的主要原因是打架影响了政法部门的形象。但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恰恰不主要是庭长与所长打架影响了什么形象,而是他们在案件当事人家里喝酒。从字里行间看出,原来请两位当地政法界的头面人物喝酒的这位纸厂老板正在卷入诉讼,是周志波办理的案件的当事人。据笔者推测,老板请两位前来聚聚,不仅仅是为了友谊,而是为了两位实权人物在办案中予以照顾。法庭庭长在案件当事人家里聚会饮酒,如果没有这个打架事件引来波折,那么,那个纸厂老板的案子会以什么样的方式结案就会是一个大大的问题。那么,法庭庭长在自己的案件当事人家喝酒,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大事还是小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法官不得有的行为”中就有“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这么一条。可见,法庭庭长私下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宴请是违反《法官法》的违法行为,至少应受处分(《法官法》规定的处分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没有“停职”一项,说明停职3月不是什么处分)。据报道,这位庭长“业务能力相当强,而且为人和善,对同事、当事人都相当好”。“同事们均觉得两位年富力强的干部由于这样一件小事受到严厉处分,太不值了”。我不明白,法官在自己所办案件的当事人家喝酒触犯《法官法》,这算小事?对他停职3月的处理(不是处分)竟然太严厉了?这样的人业务能力会很强?庭长的同事们的看法说明法官队伍中对于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客这样的大是大非,存在着严重的模糊认识。法官队伍中有这样的认识,显然是比打架严重得多的大问题。 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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