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不可列支“私人”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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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3:2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华诚 实习记者 黄勇 通讯员 正华) 私企老板的车辆费用算入企业开支也属于偷税行为。 日前,南京地税部门建邺分局税务注销稽核时发现,该区某私营企业在经营费用中列支了“汽车养路费、保险费、通行费、停车费、汽油费、修理费”等费用,而在其固定资产账目中却未查到有车辆的购车记载及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原来,这些车辆费用是该企业老板的私家车和外单位车辆的费用。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法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补税处理。 税务部门人员提醒私企老板注意公私分明,私营企业不是私人企业,不可以随意列支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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