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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5:3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月26日联合公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3年10月1日实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但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和大额取款业务除外;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执行制定和调整的价格时,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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