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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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6:3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严禁跨地区使用;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严格防止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开发项目。 对于个人房贷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 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并不再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而按央行公布的同期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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