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承担相关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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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8:5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长沙张先生7月4日来电:我与朋友四人共驾驶三辆摩托车,到长沙县星沙二区某网吧上网。我们与店主口头协议,要求他帮忙照看摩托车,可是凌晨5点我们结束上网后,发现其中一台摩托车被盗。我们可否向店主要求索赔? 回音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回复:根据《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物、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到该网吧消费,财产受到损害,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消费者与经营者已达成口头合同,现在摩托车丢失,经营者没尽到应尽的义务,所以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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