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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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9:1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我省于2000年在四会、兴宁、徐闻等3个县(市)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2年扩大到珠江三角洲地区7市及所属县、区和代管市。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各地各单位,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刻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是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搞好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村民自治;有利于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有利于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政策,深刻领会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工作。(下转A6版) 改革试点方案见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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