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理盗卖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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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9:5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佛山讯(记者李钢通讯员区惠妍) 日前,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结一件利用股票交易进行盗窃的案件,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判处罚金11000元。 2001年4月2日,宋某与周某签订了一份股票操作协议,约定宋某为周某的二级市场操作的全权代表,期限至2002年3月31日,由于委托期限已经期满,宋某产生了利用周某的股票为自己谋利的歪念,决定将周某的股票低价卖出,由自己低价吸入以赚取利润。 于是,宋某找到黑龙江哈尔滨某投资公司的总经理秦某,要求与其进行股票操作合作,两人在电话中约定由宋某以接近跌停板的价位将新太科技股票卖出,秦某负责出资并以相同价格买入后高价卖出,所得利润共同分成。 之后,宋某利用自己掌握的周某的股东代码、交易密码等资料,7次下单将周某在广发证券佛山汾江南路营业部股票账户内的189000股新太科技股票,以接近跌停板的价格11.18元低价卖出,当日下午1时许,秦某在哈尔滨操盘分别用4个不同的户名,低价买入其中的125600股,从中窃取了周某股票资金189549元,第二天,秦某将上述股票高价卖出,赚取差价18510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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