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禁企业擅延工时 职工每月加班不得超36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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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10:1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7日电 据金羊网-新快报报道,针对日前一些企业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随意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等情况,广东省劳动和社保厅日前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严格依法执行国家工时制度。 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 《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不可两班轮流作业 《通知》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企业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工作,如实行“四班三运转”办法等,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弹性工作时间保证休息《通知》还规定,对经批准实行(或参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明确其工种和人员,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同时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以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违规延时请即投诉 省劳动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如对所在单位工时有任何不满,可即刻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及时受理,严肃查处企业违反国家工时规定的行为。据悉,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对造成职工伤害或违法雇佣童工的,将从重处罚;对未建立工时管理制度而不如实提供有关工时资料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将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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