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时期劳动争议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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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10:41 生活时报 | |
前段,突如其来的“非典”袭击了中国很多地方。面对这场灾难,人们理应同心协力共度难关,但是却有极少数的人借“非典”发难,敛不义之财,行不义之事。近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的王女士打来电话,向记者讲述“非典”时期发生在她身上的劳动争议,希望通过本报向有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 据王女士介绍,她于2003年4月9日通过人才交流会到某单位应聘。该单位负责人韩某经过3次面试,于4月12日正式聘其到编辑部工作。此后,双方几经协商,最终于2003年4月24日签订了合同书。双方约定:编辑费450元,稿费150元/千字,按单位规定核算计付;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限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差额补助600元/月,合计:2600元/月;转正后每月基本工资为2600元,差额同上。 当时签订的合同书为一式两份,韩某说先都由他暂时保管,等他回总部后,会将合同书及别人的简历表等相关材料一同送去人事部门盖章保存。包括王女士在内的3个受聘者都相信了他的话。然而一等再等,至今仍未等来财务主管。 王女士自4月12日开始正式上班。由于工作性质特殊,经常加班到深夜。特别是在“非典”肆虐的5月份,单位因工作繁忙,王女士等人从5月16日开始,应韩某的要求,便吃住在单位,实行集中办公,这样一直持续到6月6日。在5月23日王女士要求结算4月份工资时,韩某以“非典”未过、取款不便为由,只给她800元,并承诺以后补发其余部分。但到了6月6日,韩某却突然又提出与王女士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书,改成工资800元、试用期为3个月,否则就按自动辞职对待。眼见着自己的一场辛苦将化为乌有,王女士自然是严词拒绝。 就王女士反映的情况,本报记者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王振麒取得联系。王先生认为,王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并未加盖公章,而到了6月6日,用人单位又矢口否认与王女士签订的原有劳动合同,并要求王女士重新签订,如情况属实,该用人单位就违反了《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将受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处罚。该用人单位在录用王女士时就应当与其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王女士虽未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2条的规定,王女士可以据此向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先生还告诉记者,为保护“非典”时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特别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最后,王先生通过本报提醒读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岗位等。如果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稿件来源:生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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