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管委会无权追还物业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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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10:41 生活时报 | |
日前,北京市某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交替中,发现先前的物业公司多收了费用,但是管委会在起诉物业公司时却发现自己无权代表业主索赔。 1999年1月,开发商与中海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小区物业费每建筑平方米4元。1999年12月,中海物业开始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费。 2001年8月,管委会成立。管委会即接管了原由开发商承担的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的职能。 2002年1月,中海物业退出物业管理服务。 管委会发现中海物业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中有3项,共计3 25.25万余元的费用属不合理收费,应予退还,且三项费用自2001年9月30日至今的利息已达145.6万余元,也应予以退还。同时,中海物业在撤离后,尚有向业主收取的办证押金、装修押金、车位押金共计101.5万余元未予退还。于是管委会起诉,要求中海物业退还各种费用和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管委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裁定驳回管委会的起诉。管委会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管委会代表业主利益,在物业管理权限内,行使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等权利,并不意味着管委会有权请求法院将属于业主的利益直接判归管委会自己享有。 现管委会起诉物业公司的不合理收费,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章程”或其他的书面授权,因此,其起诉应予驳回。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稿件来源:生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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