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同名”起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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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10:41 生活时报 | |
本报记者 孙展 日前,一起民办高校之间的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7月1日,北京高等秘书研修学院关于侵害学校的名誉权、名称权纠纷的案件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公开审理。 原告北京高等秘书研修学院称,该校是1993年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一所民办高校。被告杨某曾为原告的职工。2001年6月,被告采用伪造印章的方法冒用“北京高等秘书学院”的名义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书》。在海淀区、房山区私自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高秘教学部”。原告认为被告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部分学生家长致信控诉杨某的行为。 原告已经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是被告杨某在2001年、2002年面向全国招生办学,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的招生办学工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刻停止冒用该院名义非法办学并赔礼道歉,赔偿学校经济损失100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提出反诉,称自己的行为是得到北京高等秘书研修学院当时法定代理人李德良和常务副院长杨广军的授权和委托的,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他使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高秘教学部”的名义招生,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不良影响和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庭经过调查,将在近期开庭进一步审理。稿件来源:生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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