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证新规:享受到实惠再停发失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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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16:04 锦州晚报 | |
本报讯(刘伟记者田静)《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有些时日了,我市众多国企下岗和失业职工对相关政策仍不明确。昨天,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处杨处长介绍,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又有新规定,领《证》不再意味停发失业金。 按照原来的规定,国企下岗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便停发失业金。若领证三个月内没有就业的,上交《优惠证》,失业金可接续发放。据悉,这一则规定经过更改更为体贴百姓生活。 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领证后应在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以《证》上“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纪录”中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为准)实现再就业后,方可停发失业保险金。也就是说,国企下岗和失业人员在领证后,真正获得实惠时才停止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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