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招办120万卖掉高考分数发布权做法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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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19:39 中国网 | |
高考结束后,考生和家长都热盼在第一时间获悉考分。拥有并最早发布这一信息因为名利双收,成为电信企业竞争的热点。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今年便通过招标竞争,以120万元的价格出让高考分数发布权。这种做法引起广泛争议。 今年6月5日,在江苏省招办的主持下,江苏电信、联通和移动三家电信企业参与了高考分数发布权竞标会。江苏移动公司表示,如果中标,自己愿意将短信查分获取的直接收入全部交给省招办。江苏联通公司出价30万元,而江苏电信公司则开出120万元的高价,一举中标。江苏电信公司中标后,又与江苏联通公司达成有偿协议,共同向社会提供高考分数查询服务。 江苏省招办表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提供高考信息查询服务的企业,是为了杜绝过去由新闻单位、信息服务企业和各市招办共同提供高考信息查询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多头管理、违规操作”现象,确保信息查询便捷、准确、安全,方便广大考生。招标费用将全部用于弥补全省各市招办高考防非典费用缺口和高考阅卷工作,“绝不挪作它用”。 江苏省招办的竞标出让,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争议。支持者认为,竞标是市场经济的手段,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优势。此举既解决了高考信息查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改进了工作,又增加了招生工作的经费来源,一举两得。 反对者认为,高考招生经费有财政拨款,又有考生交纳的报考费,即使是今年因防非典增加的支出,各级财政也都有安排。高考分数信息是由全体考生共同形成的。江苏省招办作为国家机关,只有履行职责、做好招生工作的义务,没有将全体考生共同形成的公共信息作为商品出卖、牟取利益的权利。中标的电信企业必然以自己的信息查询服务收入弥补竞标支出,因而招办的竞标收入实际还是来源于考生及其家庭。“羊毛出在羊身上”,考生及其家庭正充当了那只可怜的“羊”。自己参与形成的信息,自己还要花钱才能获悉,于情于法都是不通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说:“一个区域考生的高考分数实质是一种公共信息。公共信息虽然掌握在政府手中,但它属于公众;政府有公布的义务,决没有把它作为谋取利益的资源而任意处置的权力。从这个角度看,江苏省招办利用手中的公共信息资源谋取利益,是不正当的。”(崔肖、奚彬) 新华网 200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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