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对他受伤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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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9日08:02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编辑同志: 陈某系个体建筑包工头,无建筑施工资质,亦未领取营业执照。2000年11月,陈某承包了业主王某的两幢住宅楼的建筑施工任务。之后又将其中的钢筋业务分包给杨某之夫叶某,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实际施工量计算,每吨钢材施工费250元。11月21日,叶某带领其妻杨某及另外两个钢筋工进场施工,还制作了出勤表。同年12月9日,杨某夫妻两人发现房屋二楼墙体未预留施工洞,无法搁置钢筋,遂请示陈某,陈叫叶某带人帮助凿洞。杨某在凿洞时因用力过猛,致钢钻反弹击中左眼。经当地医院检查治疗,确诊为左眼球破裂,球内容流失,由该院建议,于次日去外地医院施行手术,共支付医疗费5719.01元,陪护人员住宿费及来往车费计582元,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2001年2月27日,业主王某与陈某补签了建房协议,约定王某包给陈某施工费16700元,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王某无关等。2001年3月14日,由陈某出具结帐清单,叶某签字,载明“叶某承包四间私人房钢筋工程施工,合计10吨,每吨施工费250元,已付1300元,尚欠1350元”。3月22日,杨某以陈某是雇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补助费、残疾费等45000元。请问,陈某是否该对杨某受伤负责。 读者:苏中苏中同志:杨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但陈某不应对杨某的受伤负全责。本案的焦点在于陈某是否是雇主和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问题。 根据《建筑法》“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否则签订合同为无效”的规定,陈某未取得资质证书,又未领营业执照,其与王某补签的建房协议应为无效,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3月14日补签的分包协议亦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另外,看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一是看双方是否签订雇佣合同,订立了书面雇佣合同的,应当依据该合同确认雇佣关系存在;如果无书面雇佣合同,但雇员在雇主支配、监督下,按雇主的批示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也应当认定为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陈某与杨某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钢筋工是陈某履行整个承建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叶某、杨某等人均属陈某雇佣的钢筋工,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实际上杨某就是为完成陈某交的凿洞任务而遭损,很明显本案中陈某才是雇主和唯一的受益人。 关于适用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理由是: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雇主转承赔偿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现行的民事立法没有矛盾,便于司法机关执行;三、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既可以促使雇主严格管理,也可以促进雇主忠于职守。所以,笔者认为该案适用过错原则。国务院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国家对建筑部门之所以如此重视,就是要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但陈某置国家的法律、法令于不顾,在既无资质又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法承包建设工程,又违法转包其中的钢筋工业务,是不对的,更主要的是陈某不按规定进行施工,把应该是瓦工的事交于钢筋工做,由于钢筋工对此缺乏经验,造成人身损害,陈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业主王某明知陈某无资质和营业执照,在杨某受损后,与陈某补签的建房协议,是有违法律法规,故意逃避责任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杨某在凿洞过程中,应当预见到钢钻会反弹这一常识,而未能注意,根据有关规定,受害人自身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我认为在实体处理上,可将杨某的伤残费、医疗费、误工补贴费相加之和,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可由杨某承担30%,陈某承担50%,业主王某承担20%的比例分摊比较适宜。 法官钱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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