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的司法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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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0:10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秘书长 王守志 提示 《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更具针对性,能有效地防止法律适用出现偏差,有利于促进对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对专职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和“个人严重过失”的含义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本规定的内容应做如下的理解:第一,工会专职干部仍是职工,其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调整,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可以自然终止。第二,为保证工会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保障工会专职干部的合法权益,解决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与前述工会干部任职期限不一致可能产生的矛盾。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工会专职干部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是无条件的,无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来确定,属于法律赋予的效力,必须执行。第三,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由于这种表述在操作上容易引起歧义,如,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还有三年,此时职工被民主选举为工会专职干部,任期为五年,那么该劳动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长几年、实际有效期限还应当有几年?在操作上,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期限仅仅再延长二年,即当工会专职任期届满时,劳动合同可以自行终止。有的人则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长五年,实际有效期限还有八年。《解释》第二条就是针对上述歧义而做出的解释,即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根据这一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工会职务的任职期间中,劳动合同期限是“中止计算”的,待工会职务任期届满时再连续计算。第四,《解释》第二条明确了工会法第十八条中的“个人严重过失”从而不适用“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条款的具体含义,即“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解释》的颁布与实施意义重大。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法律渊源之一,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及时地对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准确的阐释和说明,可以极大地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其次,司法解释通常是在法律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因实践产生问题后进行法律的再创造,更具有针对性,有效地防止法律适用出现偏差。第三,由于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相对简单,可以有效地降低立法的成本,因而在我国劳动立法任务极其繁重的情况下,适时地制定司法解释有利于促进对越来越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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