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兔官司有点意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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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2:12 青年时讯 | |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内首例提请法院确认不侵权的案件。据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一位编辑介绍,今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推出了一套4本“彼得兔”系列,分别是《彼得兔的故事》、《汤姆小猫的故事》、《点点鼠太太的传说》和《平小猪的故事》。该套图书上市不满1个月的时间,英国的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向此书的经销商发函,并向中国工商部门投诉,认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使用“彼得兔系列”字样和“彼得兔”的部分插图时,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中国社科出版社暂停了该套图书的发行,随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本月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是国内因被控商标侵权的一方,首次主动提请法院确认不侵权的案件。 据时讯记者了解,“彼得兔”是英国著名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BeatrixPotter)创作的一个经典动物形象,自1903年在英国和美国同时出版以来,《彼得兔的故事》和她其后创作的其他20个动物故事一起,年年印刷,几乎被翻译成了所有的语种。让全世界读者着迷的除了毕翠克丝·波特的文字,还有她自己手绘的插图。在英语国家里,几乎每一个孩子都有过一两本《彼得兔》或者《汤姆小猫》。 毕翠克丝·波特于1943年逝世,1993年,即这套图书在中国的版权即将过期时,英国的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在中国以“彼得兔”三字及书中毕翠克丝的大量手绘插图注册成了商标,其中包括“图书”类别。因社科出版社出版的4本书中使用“彼得兔系列”及一幅“彼得兔”的绘图,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认为这种使用,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国社科出版社的相关编辑在接受时讯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们推出该套书籍之前,已经进行了谨慎的版权状况调查,确定“彼得兔”系列图书早已进入公共版权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位编辑向记者特别解释,按照国际惯例,版权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英国的版权保护期是70年,美国是50年。这位编辑认为,据此推算,“彼得兔”为代表的系列童话故事的版权已过保护期,它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进入公共版权领域。 至于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认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说法,这位编辑认为不成立。他说:“首先,彼得兔已经成为人类的公共财产,费德里克·沃恩公司不应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来进行版权保护。其次,图书是特殊商品,图书和商标是两个概念,出版社按照著作权法及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进行合法出版,在该套毕翠克丝系列作品集中使用彼得兔及绘图完全是对作品的直接、合理的使用。为了代称毕翠克丝作品,这种使用完全是为了描述作品内容,而根本未作标识出版使用。因此,出版社认为未侵犯费德里克·沃恩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目前中国社科出版社已经聘请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费德里克·沃恩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出版社不侵犯费德里克·沃恩公司商标权。该所律师倪小红在接受时讯记者采访时说:“费德里克·沃恩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是合法的,但是不应该用这种方式来限制毕翠克丝作品的传播。商标只是用于区别商品来源,而中国社科出版社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是在原作者的作品上使用彼得兔,不牵涉区别的作用,因此不能认为是侵权。”倪律师还告诉记者,“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国际上是通行的做法,但在国内尚属首例。 时讯记者就此事还采访了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的牟子健律师,牟律师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出书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从中国社科出版社的出版行为来看,是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而且中社科出版的是全套书,而不仅仅是“彼得兔”三个字和几幅插图,费德里克·沃恩公司并没有将书中的所有文字均注册成商标,中社科出版社也没有生产其他商品,比如文具、玩具等。 另外,牟子健律师认为费德里克·沃恩公司有恶意抢注商标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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