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以政策改变为名违约(开发商投诉照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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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5:46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中国房产》服务专刊编辑: 江苏省宿迁市是一个新建市,城建配套项目多,资金缺口大,市委、市政府为优化投资环境,制定了包括用地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2000年9月,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将该市接近市中心的一块300多亩土地,按优惠条件交由我们公司负责成片开发,双方于2000年11月8日签订了协议,我们按协议支付了定金500万元,规划部门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项目我们总投资3.5亿多元,分期开发建设,签署了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始建造名为“新世纪花园”的商品房。随后,二期用地也得到了征地批准和立项批复,只是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板上钉钉”,垫资修建了一、二期地块之间的城市次干道及其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并预付了二期的部分拆迁费。新世纪花园一期工程已于2002年6月份竣工验收,业主陆续入住。 正当在我们名下的新世纪花园二期工程准备动工之时,国家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出台。宿迁市通知我们参加挂牌竞标,重新确定二期用地。我们认为,依法行政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新政策出台前应按原协议处理,政策出台后应按新政策办理,宿迁市政府以政策调整为名,不履行生效合同属于违反合同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给我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我们拒绝参加竞标。 我们对这种既不讲诚信又不顾合同法律效力一刀切的简单做法,感到十分遗憾。据我们了解,目前国内几个城市的做法就十分合理有人情味。这些做法对在国家新规定出台前已经取得计划部门立项批复和规划部门规划用地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或出让手续的经营性用地,限时申请登记,经审查后可以继续办理,逾期不登记的停止办理项目用地的有关手续。由此给房地产商造成的损失,由政府酌情补偿。这种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同时顾及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到了维权铸信两得兼,不失为一种成功的借鉴。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向宿迁市委、市政府连续写了三次申请报告,阐明情况,但一直未见结果。 我们强烈要求宿迁市领导们妥善处理好我们开发商的利益被侵犯问题,维护政府对外招商引资的良好形象。 此致 温州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柯永新 2003年7月7日 标记生成出错,请与管理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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