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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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7:20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本报讯近日,省人事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8项政策措施。 这8项政策措施,一是打破所有制和身份界限,把民营经济组织的人事管理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人才纳入人才资源开发的整体规划。二是在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职称评审、人才资源配置、国外智力引进、优秀专家选拔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三是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多种形式从事民营经济。四是积极引进博士后人员、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参与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五是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各类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六是完善人才市场服务功能,为民营经济组织配置人才资源。七是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对民营经济组织人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将民营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在民营经济组织工作期间取得的专利,可以作为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专家可按有关途径,推荐进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八是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优秀专家和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奖励和宣传力度,提高其社会地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中“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从事民营经济”的精神,省人事厅的《实施意见》特别明确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民营经济的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的,一次性发给不超过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今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聘用)的,工龄连续计算,原辞职金全额退还原单位。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的,按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的,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辞职办理;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民营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评资格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本报记者朱定通讯员 周文 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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